申報年終獎個稅時大家都知道有一個bug,多一分錢個稅增加很多,到手的錢反而少了,比如一個人年終獎14400另外一個人14401,他們的個稅分別是14190和27390,到手錢反而少了13000多。
針對這個問題,我作為一個非財務人員,百思不得其解,總覺得作為累進稅制,稅務部門設計的時候,不應該出現如此低級問題。
元旦沒事,研究了一下文件,發現個稅規定沒有問題,是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年終獎單獨計稅規定,把年終獎除以12個月,不超過3000是3%的稅率,超過3000-12000的部分是10%,以此類推。請注意,這個“部分”兩個字。

按照這個說法,如果一個人年終獎是144000,那么計算個稅應該是:每月3000以下是3%,3000-12000是10%,計算得到的是:3000*0.03 (12000-3000)*0.1=990,再乘以12個月,990*12=11880。
如果把個稅公式應該是這樣:(年終獎除以12??稅率-快速扣除數)??12,按照這個公式你去計算任何情況,都不會出現年終獎多一塊錢,個稅多出幾萬的情況。
為啥現在計算公式是這樣(年終獎??稅率-快速扣除數)呢?我覺得個人設置的都是專家,并且經過詳細論證,是全面嚴謹的,應該不會出現開頭提到的bug情況。現在這個情況是怎么造成的呢,明顯是執行的人把這個速算表中的“每月”和“部分”兩個字忽略了。把那個每個月速算扣除數當成了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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