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師范大學是教育部直屬、世界一流學科建設高校,國家“211 工程”重點建設大學。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及《關于2022年繼續做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有關文件精神,我校繼續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實施紅燭計劃(高校專項)。
一 招生專業及計劃
我校2022年紅燭計劃(高校專項)擬招120人,最終以教育部下達我校的招生計劃為準。
招生專業(類)為公費師范生及包含普通師范方向的專業大類。具體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將根據合格考生生源分布及各省公費師范生需求情況確定, 最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公費師范生按專業招生,執行國家師范生公費教育政策,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學生入學前須與學校和生源所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按大類招生的類內專業詳見我校公布的分省分專業招生專業目錄。學生入校后按規定參加專業分流,經考核,樂教適教的學生優先進入專業大類內師范方向進行學習。
二 報考條件
1.報考考生必須為高校專項實施區域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秀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2.報考考生須符合 2022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 年以上戶籍;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 3 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3.報考考生具有勤奮刻苦的品質和報國興業的遠大理想,品學兼優,身心健康,高中階段學習成績優秀。
4.根據《關于2022年繼續做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規定,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后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三 報名程序
1.網上報名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4月25日。考生報名時只需填報學校和科類,不填報具體專業(類),最終專業(類)以高考志愿填報為準。點擊進入報名網址。
2.報名資料
以下所有申請材料均須掃描后通過報名系統網上提交,我校不接收紙質報名申請材料。
(1)陜西師范大學 2022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申請表(通過報名系統生成并打印、本人簽字、中學審核簽字蓋章);
(2)考生本人身份證原件掃描件(正反面);
(3)戶口本原件掃描件(首頁、戶主頁及本人所在頁、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口頁);
(4)各類獲獎、社會實踐活動、研究經歷和成果等綜合素質證明材料(中學審核簽字蓋章)。
上傳至報名系統的申請材料要求真實、詳盡、準確、清晰,所有材料上傳前均須中學審核并公示。上傳申請材料不完整、不清晰而影響材料審核的,責任自負。考生個人對上傳材料真實性負責,一旦發現并查實提交材料有作假情況,取消其報考和錄取資格。
四 材料審核
報名成功的考生經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戶籍、學籍資格審核通過后,我校將對考生上傳至報名系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我校紅燭計劃(高校專項)報名材料審核辦法確定合格考生名單。經學校審批后,合格考生名單將于高考前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申請考生可自行查詢。
我校不再單獨組織考核,公示無異議的合格考生將成為我校2022年紅燭計劃(高校專項)候選考生。
五 錄取原則
1.所有候選考生均須參加 2022年高考,并認真閱讀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志愿填報要求,符合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條件。
2.候選考生高考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份相應科類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并在我校及生源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高校專項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范圍內填報志愿。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我校將根據公布的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按照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并依據學校招生章程安排專業(類)。
對于實行本科批次合并及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相應科類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參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一本線相應參考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
3.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紅燭計劃(高校專項)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
六 組織領導與監督機制
1.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紅燭計劃(高校專項)招生實施方案,下設紅燭計劃(高校專項)招生工作組和專家組,負責具體工作。
2.學校紅燭計劃(高校專項)招生全過程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監督電話:029-85310302
郵箱:jiwsh@snnu.edu.cn
3.考生個人應本著誠信原則向學校提出申請,如有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紅燭計劃(高校專項)招生資格的,將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取消其資格;已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4.考生所在中學(單位)或原畢業中學對報名材料、獲獎情況等其他材料真實性審核并負責,對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考生相應資格, 并向單位及個人主管部門通報。
5.其他違規行為的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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