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日起執行!

2、自2021.4.1-2022.12.31,將小規模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
剛剛!國家稅務總局也下達正式文件:



帶你全面解讀新政策!
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1年4月銷售貨物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4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不動產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38萬元(=10+40-12+200),超過45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38萬元(=10+40-12),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稅,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0萬元、16萬元和18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5月和6月的銷售額均超過了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只有4月的10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4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4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12萬元、15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1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47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47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此前已出臺政策的相關口徑,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至15萬元以后,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樣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40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依法納稅。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021年增值稅優惠最新政策,全了!
02、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月-3月繼續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4月1日-12月31日與其他省份一樣,執行3%減按1%優惠政策。
◆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生活服務
◆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
其中,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免稅收入對應的進項稅也不能抵扣。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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