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古指男女間愛情上喜新厭舊、見異而遷;牲口離開所在的槽頭到別的槽頭去吃食。
現因其新鮮、生動、俏皮的表達,取代了“換工作”、“換單位”之類用語的位置,主要指人離開原來的職業或單位到別的單位或改變職業,即改變行業,變動工作處所。且目前跳槽多用于后一種意義。
但是職業規劃師建議,在跳槽前務必做好成本分析,否則,稍有不慎可能給公司導致慘重損失,以及負面影響,嚴重的話可能會遭到公司起訴違約。
跳槽是先簽合同還是先辭職
先辭職,但是先要拿到下家錄取通知,以防下家反悔。
從法律分析:應該先辭職,有離職證明,才能跳槽。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
但是從跳槽找工作來說,還是建議先簽約再辭職,說明你在職,新單位能理解。先簽一個錄用通知書就行,勞動合同可以等入職后再簽。
不然你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辭職了準備到到新公司簽合同時才發現,他們當初承諾只是隨便說說,有了壓低工資的想法。工資從稅后變成了稅前,答應過的試用期后的月薪也不能保證。
而你原來的工作也已經辭掉了,根本沒有和新公司抗衡的余地了。如果只是壓低工資還好,萬一在你興沖沖離職以后,新公司直接來上一句“我們不需要了”,你又該怎么處理?所以,一定要先簽錄用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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