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電動車因其輕巧方便,
成為許多人的出行選擇,
但帶來的安全風險也在增加。
近日,
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
因電動車進電梯引發的
健康權糾紛案。
案情介紹
2021年2月,懷孕33周多的楊女士和丈夫在居住的小區內乘坐電梯回家,遇周先生推電動車進入電梯。當楊女士準備出電梯時,電動車突然傾斜,碰到楊女士腹部,致使楊女士腹部持續發緊,當即被送往醫院治療。
經診斷,楊女士為外傷后先兆早產,遂入院保胎。十多天后,因輕度胎盤早剝,楊女士足月剖腹產。產后,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支付醫療費(含生產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共計2萬余元。
法院認為
本案系因周先生違規將電動車推入小區住宅電梯且上樓過程中不慎碰撞楊女士腹部引發的侵權案件。周先生將電動車推入電梯的行為,違反了《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規定,且周先生在明知楊女士系大月份孕婦行動不便的情形下,未盡到方便后者通行的義務,最終因電動車傾斜導致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但考慮到楊女士系足月生產,楊女士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周先生的侵權行為對造成本次事故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正常生產時需承擔的具體醫療費用數額,最終,法院從公平角度出發,酌定周先生承擔楊女士60%的醫療費,并支持了楊女士的部分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周先生賠償楊女士各項損失1.7萬余元。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周先生違規將電動車推入電梯并碰傷他人,雖然承擔了一定的賠償責任,但也應該慶幸最終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否則,等待他的不僅是金錢賠償,還可能是刑事責任。
近年來,因電動車上樓入戶引發的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災事故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禁止電動車上樓入戶已漸漸成為全社會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以及湖南等省份為此都出臺規定,嚴禁電動車飛線、上樓及入戶充電等行為。
(圖為成都電瓶車電梯內起火事件)
安全無小事,為了自己和家人以及左鄰右舍的安全,人人都應自覺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提高安全意識,做到防患于未然。
來源: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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