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用人單位是申請人
第一步 發生勞動爭議,與勞動者協商或調解無果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提起勞動仲裁
一、用人單位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的事項有: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案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登記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證明;
(四)證據復印件應當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錄、編號,并裝訂成冊;
(五)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
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步 有明確的仲裁請求
用人單位需要提出具體明確的仲裁請求事項,例如:
一、被申請人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被申請人賠償因 原因而產生的損失 元;三、因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第 條的約定,要求其承擔 元的違約金;四、因 原因,要求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元。
第三步 組織事實材料
用人單位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員工侵犯公司權益的勞動爭議中,應收集:
一、員工有哪些侵權行為;二、員工是否有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產生經濟損失的證據。
第四步 委托代理人
發生勞動爭議后,用人單位往往派工作人員代理出庭,由于用人單位自身勞動法律知識不足,在把握事實、闡述理由、運用法律等方面不夠成熟,也缺乏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實踐經驗,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反而敗訴。
在沒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部門時,最好能聘請專業律師來協助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一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律師來積累解決勞動爭議的經驗;二是律師在爭議解決過程中,能夠發現公司的管理漏洞,從而提升公司在將來應對這一類糾紛時的勝訴幾率。
02、用人單位是被申請人
第一步 積極應對勞動仲裁申請
一些用人單位不重視勞動仲裁的應對,認為對仲裁裁決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還可以向二審法院上訴,對終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申訴。
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程序,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是由國家保證強制執行的,這一點與法院判決無異。
另外,勞動仲裁程序中確認的事實不會輕易在一審或二審被推翻,用人單位等到一審或二審再來應對,可能已喪失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
最后,啟動一審或二審確實可以為用人單位爭取時間,但想在實體上爭取一個對用人單位最有利的結果,就要盡量在早期的勞動仲裁階段,做好事實和證據收集工作。
第二步 必要時用人單位可提起反申請
用人單位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員工作為申請人把用人單位告上勞動仲裁委,用人單位為了對抗員工的申請請求,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
反請求應該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一、反請求只能是由被申請人提起。如果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不以申請人為指向對象的仲裁請求,否則不成立反請求;
二、反請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提起;
三、反請求與仲裁請求屬于同一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事項范圍,否則仲裁委員會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無權管轄;
四、反請求與仲裁請求必須有事實或法律上的聯系;
五、反請求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格式與仲裁申請書一樣;
六、反請求應該在仲裁答辯期內提出。
03、后記
一、在仲裁或訴訟期間,用人單位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撤銷的,由其出資人承擔原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當事人應按前條規定申請變更主體,仲裁委、人民法院也可依職權將已注銷的用人單位的出資人列為當事人。
二、勞動者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三、用人單位發現自己的仲裁請求、事實與理由以及庭審意見均不理想的,開庭結束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后,再次重新提請仲裁。
四、如果用人單位不希望在仲裁庭審時,有大量的員工來圍觀,可以在提前在《勞動合同》中設計“發生勞動爭議,不公開審理”的條款。
五、在用人單位為申請人的勞動仲裁案件里沒有終局裁決;在勞動者為申請人的勞動仲裁案件里有終局裁決。
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涉及以下事項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用人單位可以在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此時仲裁裁決的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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