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給98天產假,合法嗎?
產假期間,公司只按當地最低標準發工資合法嗎?
如果公司無視產假規定,我們該怎么辦?
最近網友小趙向我咨詢,關于產假的事情。她說自己是第一胎,看到最新的產假政策是158天。但是問了公司人事部,答復是不管什么情況,產假都是98天。小趙又問了問,產假期間餐補還有沒有,結果回復是只按最低工資標準發。
小趙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特地向我咨詢。

公司只給98天產假,合法嗎?
為什么我們的產假是158天?很多人可能以為,這158天的產假是法律規定的,其實不然。
《勞動法》第62條,只說了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而《婦女權益保護法》,甚至連產假是多少天都沒提及。
真正對產假天數有明確規定的文件,來自于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其中第7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大家注意,這里對產假作了明確規定——98天,可以說這是最高層面對產假天數的規定了,這也是為什么目前私企普遍采取98天產假的出處。

那158天的產假,又是依據什么呢?
這是因為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對產假做的補充規定。一般見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比如小趙所在的浙江省,在《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0條第1款中有如下規定: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所以這158天的產假,并非來自哪部法律,而是至少2個文件的規定組合計算出來的——98+60=158天。像四川還推行過30天的純母乳喂養假,那么四川的產假就可以達到98+60+30=188天。
158天產假是文件規定的,公司不遵守算違法嗎?
很多企業喜歡和員工玩文字游戲,這是地方性的文件企業不遵守不算違法,頂多是違規,而且一般也不會追究的。
這種說法千萬別信,規定了158天,企業只給98天就是違法。員工有追討損失的權利,基本一告一個準。

產假期間,公司只按當地最低標準發工資合法嗎?
其實這里大家有一個誤區,休產假期間我們拿到的這筆錢,其實并不是工資,它的法定名稱叫做生育津貼。這筆錢也不是公司給的,而是由社保機構撥付的。
只不過這筆錢是先由社保機構打給公司,公司再打給我們的,所以就給人造成一種錯覺,這是公司發的工資。
那么生育津貼,有標準嗎?
必須有標準,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如果我們的工資比公司平均工資高,那不是很吃虧?
并沒有,這個時候我們又得要找找地方性文件——《**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浙江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7條為例: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女職工本繳費工資計發,如本人繳費工資低于當地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當地上一年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
兩條法律法規合并起來的意思是,社保機構按公司的平均工資發生育津貼,如果員工a的工資低于公司平均工資,公司就賺了。如果高于,公司就要貼錢給員工。

為什么很多私企,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按基本工資標準給產假員工發放工資呢?難道他們扣了一部分生育津貼?
不是的,這是因為很多私企不是按我們的實際收入申報社保,而是只按當地的最低標準申報的,最后拿到的津貼就是最低標準。如果公司照實際工資給女員工發,公司就會虧錢,可能還會虧很多。所以一些公司拿到多少錢,就給員工發多少錢,所以我們到手的津貼就少了。
公司低報基數,導致生育津貼與實際不符應該怎么辦?
很簡單,這是公司給我們低報的,不足部分應由單位補足。這里的平均工資,可不是指基本工資,還包括各種津貼、計件工資、績效獎金、業務提成等等。

如果公司無視產假規定,我們該怎么辦?
這種問題大多數人會這么想,要產假要福利,就得和公司鬧翻,結果就是拿錢走人。如果要工作,就要息事寧人。其實除了這兩種情況,還有第三種辦法。
我是這樣給小趙出主意的,如果豁出去工作不要了,我們可以怎么辦?
1.先申請產假98天,休完后再申請60天,畢竟這個158天也是組合出來了。這樣做的目的,一是先把98天的津貼拿到手,二是告訴公司我們沒有放棄自己的權益。
2.公司不同意繼續休假,我們可以主張公司拖欠工資。注意千萬不要提被迫離職,我們只是要公司把這60天的工資給我們。
3.放完產假繼續上班,千萬別走。這個時候我們還在哺乳期,公司不能辭退我們。
4.過了哺乳期,公司受不了了,要辭退我們。協商辭退,給我們經濟補償——N。違法辭退,給我們賠償金——2N。
好了!這樣算算,是我們虧,還是公司虧?只要我們能忍得住,絕對是公司成本大。所以把這個方案,和人事部好好說說,看看雙方有沒有什么折中的辦法。
發稿前小趙和我說,她和公司達成了協議。產假按98+30算,先放98天產假,再請事假30天,這30天的工資另外算給她。工資按基本工資+福利津貼計算,不含績效獎金。
我給到小趙的建議是,先答應下來,這比之前的條件要好。不過公司這么做仍是違法的,我們走一步看一步,只要不隨便簽什么承諾書,主動權就在我們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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