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事兒
2019年8月14日,劉某到鞏義市法院就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提起訴訟。由于開庭時劉某未繳納訴訟費,法院依法按撤訴處理。后來,劉某委托張某重新提起訴訟。第二次立案時,劉某有事未能到場,張某一時心急便在委托書及起訴書上簽了劉某的名字,代為立案。立案后,鞏義市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進行了庭審,劉某與代理人張某均出庭參加了全部庭審活動。庭審過后,張某告訴劉某,本案缺少一個證據,需撤訴,待取得證據后再行訴訟。2019年11月29日,張某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
一連串的訴訟活動結束后,劉某對案件結果很不滿意。劉某故意作虛假陳述,利用立案時委托代理手續的漏洞,惡意信訪稱承辦法官及書記員惡意篡改庭審筆錄。
2021年7月21日上午,法院與劉某商議現場通過雙隨機搖號確定了鑒定機構。隨后,鑒定機構通過對比庭審筆錄中簽字的運筆、筆畫交叉和指印,確認筆錄中的簽名和指印是劉某本人的。由此,法院斷定劉某的陳述和事實不符。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劉某及其代理人張某的行為已經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結合對劉某和張某的調查情況、行為所造成的后果,2021年11月18日,針對劉某虛假陳述行為,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罰款2萬元的處罰;針對張某違規代理的行為,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
法律鋪子
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主體故意破壞和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行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從性質上講,它是一種排除妨害的強制性手段,是一種教育手段,而不是懲罰手段,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方法。
來源:河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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