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灣藝人張庭林瑞陽公司涉嫌傳銷被查處的消息沖上了熱搜。據查處該案的石家莊市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媒體回應稱,該案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比較巨大。該局還聲稱,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于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此案目前正處于財務審計階段。從執法部門的回應可以看出,如果今后案情沒有特別重大的轉折變化,那么張庭林瑞陽大概率將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何謂傳銷?何謂直銷?這些概念別說一般老百姓搞不懂,就算是公檢法辦案人員和資深律師也不一定弄的明白。特別是當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過于復雜的時候,如何穿透現象準確的歸結本質,是一件非常考驗人的思辨能力的事情。在法律上,傳銷存在行政法和刑法兩種不同的認定標準,并非所有的傳銷活動都涉及刑事犯罪,并非所有的傳銷參與人員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主要是由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界定的。形式上,傳銷要求組織者或經營者不斷發展人員加入,并且要求被發展人員再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但是發展人員不等于傳銷。因為所有的商業模式都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從而擴大銷售額和利潤額。分級代理、連鎖經營就是這種商業邏輯的典型產物。故除了前述要求外,《條例》還具體列舉了傳銷的三種情形:第一,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即通常所說的拉人頭;第二,以交納費用或認購商品作為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即通常所說的人頭費;第三,形成上下線關系后,以下線的銷售業績作為上線的計酬依據。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主要面臨諸如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之類的行政處罰,不會涉及拘留等人身自由的限制。
存在行政法意義上的傳銷活動是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這是因為刑法只打擊詐騙性傳銷活動,而并不打擊一般的經營性傳銷活動。最典型的詐騙性傳銷活動,就是單純的拉人頭收取人頭費。這種傳銷不依賴于真實、有效的商品即可運轉,即便存在一個商品也只是道具商品。這種商品不具有真實的使用價值或交易價值,又或者明顯質次價高,任何一個誠實的消費者都不可能去真正購買、使用。該種商品缺乏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只能在傳銷組織內部和傳銷人員之間流通,因此屬于以銷售商品為名,以拉人頭賺人頭費為實。而經營性傳銷則是銷售可合法在市場上流通的真實商品,存在真實的終端消費者,并且所有的利潤都來自于商品銷售。因此,經營性傳銷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
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是最典型的經營性傳銷。2013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這條規定包含三個重要的信息:
其一,團隊計酬首先是一種傳銷活動,符合行政法關于傳銷的定義;其二,認定團隊計酬是否單純的關鍵,在于是否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如果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但實質上仍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那么就不屬于單純的團隊計酬。判斷團隊計酬是否單純,其實有一個簡單的標準,即:在銷售業績不變的情況下,單純的發展下線人數可否產生返利。如果不能,就是單純的團隊計酬。有一種錯誤觀點,認為只要采取了AB區的形式并對AB區的銷售比例進行了限制,就屬于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依據。如果這種觀點成立,則世界上將不存在單純的團隊計酬。這種錯誤觀點的根源是沒有搞懂商業邏輯的本質,促使更多的人加入某種商業模式本身并沒有原罪。其三,單純的團隊計酬可以作為出罪的理由,依法可不負刑事責任。
除了單純的團隊計酬,辯護律師還應當關注入門費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是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必要條件。同理,這并非充分條件。如果某個傳銷組織不需要繳納入門費,不需要購買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即可加入,那么該傳銷活動肯定不是刑法打擊的范圍。但反言之,即便要求繳納入門費或購買特定商品、服務作為加入資格,也不代表該傳銷活動就一定構成犯罪。我就辦理過一起案件,要求購買一定的產品才能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后才能發展其他的會員。但經過仔細分析發現,入會購買產品的價格基本合理,屬于正常市場價,并且購買商品的金額并不高。而且成為會員后,不僅可以獲得發展新會員的資格,更重要的是可以享受終身買大送小的優惠和折扣。經過統計,我們發現跟會員資格綁定的銷售金額僅占全部銷售金額的不足百分之三。絕大部分人入會并非是為了發展其他會員,而只是為了享受產品折扣。很多理發店、連鎖超市都有繳納費用成為會員,然后享受會員折扣的做法。類似這種情況,應當從整體上進行分析和評價,不應簡單的把購買特定商品才能入會等同于收取人頭費。

近幾年,我辦理過一些傳銷案件,對執法司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有切身體會。其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有些地方把辦理傳銷案件變成了財政創收的一個便捷手段。在創收驅動下,一些辦案單位不當擴大傳銷活動的刑事打擊范圍,造成了一些明顯的錯誤判罰。比如我辦理的一起被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存在真實的、可合法流通的商品。該商品存在真實的交易價值和使用價值,價格位于同類商品中游,完全以銷售業績而非人頭數量作為計酬依據,本質上就是單純的團隊式計酬。但該案從一開始就沒有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公安情報部門參與偵查,該縣轄區內的銷售額僅數百萬元,但該縣辦案單位卻直接凍結、劃扣案外人資金約三個億。在一審判決中,這些資金并沒有發還消費者或普通傳銷參與者,而是直接判決上繳國庫。三個億相當于該縣一年財政收入的約三成,如此創收可比辛辛苦苦招商、發展GDP輕松快捷多了。在如此利益驅動下,有些辦案單位直接把涉案企業當作自己的提款機,律師單純在法庭上講法律就顯得過于蒼白無力了。
真正的傳銷犯罪,往往伴隨著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但對于單純的經營性傳銷和單純的團隊式計酬,因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司法實踐中,辦理這類案件的多數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且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導致這個罪名的外延被不斷擴張。因此,那些喜歡采取金字塔結構進行線上線下銷售的企業,特別是化妝品、保健品、快銷品等行業的企業們,必須要提高警惕。哪怕是那些持有直銷牌照的公司,如果嚴格對照《直銷管理辦法》、《禁止傳銷條例》和《刑法》的規定,都存在不可忽視的現實法律風險。張庭林瑞陽的案件,即便最后只是行政處罰,也意味著這么多年的經營所得會被悉數罰沒,其商業帝國也極可能會就此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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