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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1年7月2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坐落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20平方米,租賃期為1年,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租金950元/月,首期付一個月押一個月,以后按每一月結算一次,提前七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變。乙方在租賃期間,實際使用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等費用應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按單如期繳納。乙方支付的押金為950元。甲乙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和中介方,待對方同意后,方可辦理退房手續,若甲方違約,除退還給乙方押金外,還須支付給乙方上述金額的違約金,反之,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不退還押金。合同另行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租賃押金950元、水電押金200元、租金2,100元,被告按約交付房屋。
庭審中,原告確認自行搬離系爭租賃房屋,系爭房屋鑰匙未交還,未與被告進行結算。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安鐵君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本院認為,案涉《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自行提前搬離系爭租賃房屋,對此,原告稱系因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而搬離;被告則認為系爭房屋不存在原告所述安全隱患。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原告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前搬離系爭房屋,未交還系爭房屋鑰匙,且未與被告進行結算,現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租金、押金及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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