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視頻爆料:河北保定雄縣某房產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但是收房需要每平方米加價3650元。業主突然被通知漲價,并且每平米漲價高達3650元,對此,業主表示強烈的不滿,并詢問開發商漲價有什么依據?但是開發商卻表示沒有什么依據,強硬地表示,業主認可就加價交錢收房,不滿意繼續觀望,這回復實在是豪橫。

通過進一步了解得知,這個項目位置不是在普通的河北縣城,而是在國家級新區河北雄安新區的雄縣。該項目在2016-2017年之間銷售,當時房價4000左右。雄安新區于2017年4月正式設立,當地房價一度暴漲至3萬,政府為了打擊炒房,關停了售樓部,并出臺政策僅限當地人購買。視頻中的項目在17年停工,并于2021年復工,所以才會在今年交房。由于購房合同是4000元左右,現在每平米漲價3650元,也就意味著幾乎以高于原價一倍的價格要求購房者收房,而且開發商沒有給出合理的漲價依據。有購房者咨詢了雄縣相關部門,給到的回復是,雖然漲價不合理,但這屬于合同問題,跟政府無關,可以去法院起訴。北京英淇律所近期也接到了相關的咨詢,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下這個漲價是否構成違約?

一般來說,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都會簽署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文中開發商隨意漲價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關于價款的約定,屬于合同根本違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文中的開發商并沒有遇到不可抗力,卻隨意停工,造成合同遲延履行,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關于房地產開發商違約造成的賠償,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首先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于開發商遲延履行合同,不按時交付房屋,造成購房人不能及時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關于這部分的損失,同意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文中的開發商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后,不遵守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房屋,并在已經遲延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隨意漲價,這種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構成根本違約。購房者,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請求開發商按照約定價格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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