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我們SEO這一行的,在百度搜索引擎里面比較擔憂的就是負面信息了,因為它很有可能阻礙客戶的成交意向。這不,互聯網也因此催生出百度負面信息刪除這類工種。包括博主的認識的一些網絡人員,他們也會接單刪除互聯網上的負面信息,然而,今天一則“公司刪帖非法判刑”上了熱搜榜,所以,那些接單刪除負面信息的伙伴要多加注意了。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判決書,揭開了公關公司從事非法刪帖等網絡黑灰產業的冰山一角。四家公司因非法刪帖,被湖北荊州沙市區法院一審判決構成非法經營罪,相關負責人因此獲刑。
涉事的四家公司為北京迪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簡稱“迪思公司”),春鼎秋華(北京)公共關系咨詢有限公司(簡稱“春鼎公司”),北京環宇趨勢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環宇公司”)和深圳市九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九富”)北京分公司。這些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具體實施的刪帖人員亦被起訴。
上述涉事公司及相關人員從事非法刪帖的流程為:被告公司與有刪帖需求的公司簽訂相關協議,然后將業務“發包”給吳秋敏、何偉夫妻二人。該夫婦通過投訴刪除或找其他刪帖中介刪除、屏蔽的方式進行非法刪帖,并以每條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刪帖服務費。
荊州市沙市區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案發,迪思公司與安利公司簽訂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優化)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迪思公司使用刪除、屏蔽、下沉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理涉及安利公司的負面信息。
被告人姜煒在擔任迪思公司大數據中心負責人期間,為了刪除安利公司負面信息,通過QQ在網上找到專門從事有償刪帖業務的被告人吳秋敏、何偉,談好價格后,姜煒將其部門搜集的相關帖文鏈接發給吳秋敏、何偉進行刪帖,吳秋敏、何偉共為姜煒刪除、屏蔽帖文1859條,姜煒代表迪思公司向吳秋敏、何偉支付刪帖費用143萬余元,迪思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安利公司收取巨額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5846971.98元,違法所得共計4415697.98元。案發后,迪思公司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子瀟在擔任九富北京分公司負責人期間,承接了為步長制藥公司提供IPO服務的項目,根據步長制藥公司的要求,周子瀟指示其手下團隊辦理,其團隊搜集了一批影響步長制藥公司上市的帖文,并委托春鼎公司和環宇公司對這些帖文鏈接進行刪除和屏蔽。被告人周子瀟對上述行為知情并認可。九富北京分公司通過有償服務向步長制藥公司收取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1095253元,違法所得3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周子瀟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繳違法所得30萬元。
2016年5月至案發,被告人李東洲在擔任春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春鼎公司和環宇公司(李東洲控制的空殼公司)的名義與輔仁藥業集團、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別簽訂了《財經公關咨詢服務協議書》、《步長制藥項目網絡宣傳服務協議》等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為輔仁藥業集團、九富北京分公司提供有償刪帖服務。
為了幫助上述兩家公司刪帖,被告人李東洲指示其公司員工被告人王召明通過QQ在網上找到專門從事有償刪帖業務的被告人吳秋敏、何偉,談好價格后,被告人王召明將相關帖文鏈接發給吳秋敏、何偉進行刪除和屏蔽,事后向吳秋敏、何偉支付了刪帖費用14萬余元。
春鼎公司和環宇公司通過有償刪帖服務向輔仁藥業集團和九富北京分公司收取費用,非法刪帖經營數額為1394663.30元(其中春鼎公司非法經營額為760731.30元,環宇公司非法經營額為633932元),違法所得共計1247933.3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東洲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春鼎公司退繳違法所得70萬元(包括王召明所退10萬元)。
在上述網絡刪貼服務產業鏈中,吳秋敏、何偉這對夫妻受到關注。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以來,被告人吳秋敏在網上大量承接他人委托的刪帖業務,通過投訴刪除或找其他刪帖中介刪除、屏蔽的方式進行非法刪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條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收取服務費。其丈夫何偉于2016年元月開始參與吳秋敏的上述犯罪行為。經查,被告人吳秋敏的非法經營額為3986127.7元,被告人何偉的非法經營數額為3804927.7元,被告人吳秋敏、何偉違法所得共計1932787.7元。案發后,被告人吳秋敏、何偉退繳違法所得73.26萬元。
被告人吳秋敏的供述顯示,從2016年1月起,迪思公司大數據中心負責人姜煒開始找吳秋敏刪帖,刪除的大多是在百度知道、貼吧、天涯社區、中華論壇、新浪等網站上涉及安利、恒昌、玖富、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負面帖文和小部分視頻,收費價格為百度知道100元每條,貼吧150元每條,天涯社區1200元至1500元每條,中華論壇600元每條、新浪博客100元每條。
沙市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前述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在未取得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有償刪帖服務,違反了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中刪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網絡誹謗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單位、被告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從事有償刪帖服務,其行為擾亂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管理秩序。
至于有的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接受委托向有關網站或部門投訴,刪除網絡誹謗信息的行為不屬于非法經營行為,相關費用應從涉案金額中扣除的辯護意見,因上述行為仍屬于有償刪帖服務行為,對其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沙市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單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環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吳秋敏、何偉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李東洲、王召明分別作為春鼎公司、環宇公司犯非法經營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周子瀟作為九富北京分公司犯非法經營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4月3日,沙市區法院一審判處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環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3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姜煒、李東洲、王召明、吳秋敏、何偉、周子瀟均被被判犯非法經營罪。除周子瀟獲緩刑外,其余被告人均被判處三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