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起訴后,一般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自保:1、從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消滅、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角度表明自身義務的消失。2、主張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擔保人不承擔責任。3、主張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擔保人承擔的往往是兜底的責任,所以權利保障十分困難。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的時候,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
2、一般償還的時候,區分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可以選擇從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挑一個來還款,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后仍沒有還清的剩余部分,則有擔保人來償還。如果擔保人和借款人之間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或者擔保方式不是很明確的,擔保人就按照連帶責任來承擔責任。
3、基于此,擔保人確實不好當,我們要明確貸款擔保人責任,根據自身的情況,量力而行進行擔保。如果礙于面子或者不理性的擔保,會出現難以想象的后果。
4、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5、擔保人被起訴后,應積極履行債務,然后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綜上,擔保人被起訴如何自保?那就是乖乖還債了,或者催促債務人還債。
擔保人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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